孤寡老人养老金被侵占,如何守住孤寡老人的养老钱?中华遗嘱库来帮忙!

http://www.sina.com.cn 2018/7/31 本站原创

 

原创:  陈科嘉 

最近,一则孤寡老人存款被养老院院长私自拿走,老人去世如今要钱成难题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对孤寡老人养老钱保管使用的广泛关注,把这一话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无良院长私自取走孤寡老人养老钱

《扬子晚报》77日报道,75岁的孤寡老人戴某,因脑瘤在泰州市中医院去世。据戴某的外甥告诉记者,舅舅是上海人,今年75岁,无儿无女,几年前患上脑瘤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去年12月,他将舅舅接到了泰州。因自己工作忙,便想找一家条件较好的养老院让舅舅入住。经多方打听以及他人介绍,他找到了一家养老院。双方约定,养老院安排一名专职护工专门照顾老人,负责老人的日常饮食以及起居。他每月单独付费给护工。如果老人需送医以及治疗,其费用另算。

自去年年底开始,戴某一直住在这家养老院生活,直到本月5日因病情严重住院离开养老院。老人临死都不知道其托养老院院长张某保管的存折,被院长私自取走”5万多元。因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张某无力归还,造成5万元成了死债

律师建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确保孤寡老人老有所养

作为中华遗嘱库法务总监、法学博士,我认为在本案例中,孤寡老人戴某身前财产被侵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所托非人。该养老院作为一家由私人承包、自负盈亏的养老院,其资信条件不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手段。当私人挪用孤寡老人财物时,没有什么监督力量可以限制其动用老人的养老钱。二是由于没有签订养老金保管使用协议,一旦养老院私自使用老人养老金,无法有效追究其法律责任,养老金的保管使用缺少法律保护。三是没有外部监督机构可以监管养老院对于老年人养老金的保管。

我建议孤寡老人对个人财产应提前做好规划安排,有必要及时寻找合适的扶养人赡养自己。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请自己信得过的人负责赡养自己,为自己养老送终,并承诺在其百年将财产赠送给赡养自己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中华遗嘱库

助力破解孤寡老人养老难题

中华遗嘱库还可以代为起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遗赠扶养协议,并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见证,进一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孤寡老人与扶养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的协议行为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约束扶养人的赡养行为,更好的保障老人得到充分照料,防止老年人的养老钱被他人不法侵占;另一方面,也能使扶养人安心履行赡养老人的职责,避免老人死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据悉,中华遗嘱库可以为老年人保管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孤寡老人,在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为防止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以及协议的篡改,确保遗赠扶养协议的安全存放,最好的办法就是将经过中华遗赠库见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交由其保管,同时约定由扶养人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唯一提取人,并指定中华遗嘱库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人。

作为第三方,中华遗嘱库可以成为老人和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的监督者。当老年人去逝后,能为扶养人在提取老年人银行存款、分得老年人财物时提供协助,减少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阻力,易于取得双方信任。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赠抚养协议能在扶养人办理老人房产过户中为其提供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房产过户中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法律小课堂:何谓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了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通过协议的形式来约束扶养人对老人的赡养行为,防范老年人的养老钱因缺少外部监督而遭到扶养人侵占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当老年人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当二者没有冲突的地方时,分别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当二者内容有相抵触的地方时,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若有剩余遗产时再按照遗嘱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扶养人应当妥善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行为,如老人患病,还应给予护理照料。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时,必须事先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安排好其短期生活。当老年人死亡时,应料理善后。在扶养人达到上述要求时,扶养人可以在老人死后,依照协议约定合法地接受老年人的存款、房产等遗产。扶养人可以是居委会、村委会等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可以是老年人所信任的公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作者简介

陈科嘉:法学博士,中华遗嘱库律师团副团长,北京公明财富传承与管理咨询公司法务部副总监,财富传承管理制联盟盟员、财富传承管理师、讲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具有11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事继承案件的处理。

新媒体编辑  陈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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